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是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依據法定職權對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資格證明。第四條申領和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符合執法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二)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
(三)經公眾* * *法律知識、專業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試,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證書。
申領並持有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人員應當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從事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有關人員。
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新錄用的工作人員,應當在試用期滿後申領行政執法證或者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第五條行政執法證件、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委托省人民政府統壹制作和監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證件由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申領發放。
省級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證由省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申領發放。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市、區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向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申領和發放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證由行政執法部門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申領和發放。第六條行政執法證件、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分別加蓋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件專用章和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專用章。並增加電子芯片,註明以下項目:
(壹)持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職務;
(二)行政執法的種類、類別和範圍以及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主要依據或者監督的種類和範圍;
(三)證書編號;
(四)發證機關;
(五)證書的頒發時間和有效期;
(六)參加法律知識培訓考試;
(七)發生執法錯誤的。第七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組織持證行政執法人員每年進行不少於40學時的法律知識培訓並進行考試。
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統壹組織,分級實施;專業法律知識的培訓和考試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組織實施。第八條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年度檢驗。年度檢查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統壹安排,分級組織實施。年檢與年度公共法律知識培訓考試相結合。本年度無行政執法過錯記錄且法律知識培訓考試或補考合格的,年檢合格,並在行政執法證上標註年檢合格標誌。未參加法律知識培訓或無正當理由未通過考試和補考的,以及有未處理的行政執法過錯記錄的,年審不予通過。行政執法過錯已經處理的,視處理結果確定年檢是否通過。第九條行政執法證件、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持證人姓名和證件號碼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人民監督。第十條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實行持證上崗,依法執法。在實施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活動時,必須主動出示證件;不出示證件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有權拒絕配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示的證件有權拒絕配合:
(壹)證件照片與持證人明顯不符的;
(二)證件明顯塗改的;
(3)證書嚴重損壞或汙損;
(四)證書超過壹年沒有年檢標誌的。第十壹條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行政執法時,履行下列職責:
依法檢查和調查案件,收集證據;
(二)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予以制止、糾正、給予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三)告知當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法定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