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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急
案件11998年8月9日,原告陳文青向人民法院起訴稱,被告陳曉宇的牛車在向田間運輸化肥時經過其承包地,致使其田內農作物遭受重大損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3000元。

被告陳曉宇辯稱,牛車拖到地裏是事實,但沒有經過原告的承包地,更沒有損壞原告地裏的莊稼,並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證人。

法院立案後,經過調查和審理,認定農作物的損失是大風造成的,而不是被告牛車運肥造成的,故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

問題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是否正確?

答:錯了。該要求應被駁回。

吳龍彪訴何曉明、馬人身損害賠償案。壹審法院判決被告何曉明、馬對原告吳龍彪的損失18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何曉明不服壹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撤銷壹審判決,判決馬梁瀟對吳龍彪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二審結案後,何曉明以吳龍標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吳龍標賠償因誣告陷害自己的交通費、誤工費、律師代理費等各項損失2000元。

關於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何曉明提起的訴訟,有兩種意見。壹種意見是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當事人為訴訟支付的交通費、誤工費、律師代理費是每壹個訴訟案件當事人的必要投入,不能作為民事權利糾紛的訴訟依據。故原告何曉明的訴訟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另壹種意見是:何曉明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其請求能否成立是涉及實體權利的問題,需要經過實體審理後才能解決,應予受理。

問題:妳贊同什麽?

答:第二種意見是準確的。

案例三何東明和陳紅是好朋友。1994年5月,何東明向陳紅借款5000元,用於房屋裝修。由於雙方是好朋友,所以沒有寫書面借條。65438年6月到0997年6月,雙方因為壹個小孩打架發生爭執,見面不溝通不打招呼。於是陳紅找何東明借款5000元。陳紅沒有歸還借款,而是否認了借款的事實。無奈之下,陳紅向法院遞交訴狀,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借款。法院收到起訴狀後,告知陳紅不予受理。理由是陳紅沒有提供相關證據。

問題法院通知不予受理是否正確?

答:錯了。未經實質性審判,不能剝奪當事人的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