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足夠貶損”,是指捏造並散布的虛假事實,可能完全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已經實際對受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事實,但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譽,或者不會損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本罪的主體為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觀上,本罪必須是故意。行為人知道他正在傳播可能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知道他的行為會導致損害他人名譽的有害結果,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演員的目的是給別人抹黑。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而傳播,或者傳播某些虛假事實而沒有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如何界定散布謠言、謠言的行為?
1.對當事人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具有誹謗、造謠含義的信息實際被點擊、查看超過500次,或者被轉發超過500次的,屬於網絡謠言範疇;
2.因信息內容和傳播渠道廣泛,造成了當事人或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屬於網絡造謠範疇;
3.還有壹個原因,因為兩年內因誹謗受到行政處罰後誹謗他人的行為也被列為網絡造謠的範疇。
4.除上述標準外,其他嚴重情節和情節也被定為誹謗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46條
侮辱的
誹謗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告訴才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