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問題。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時,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本條解釋是關於代表團審議法律案的規定。
法律案的審議,是指立法機關對列入議事日程的法律案進行正式的審查和討論。審議是保證立法質量、體現立法民主的重要環節,可以使法律案更加完備和成熟。在審議壹部法律草案時,壹般考慮以下幾個方面:1。制定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目的是否正確合理,法律是否符合實際需要,立法時機是否適當,法律草案的規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2.關於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是否立足全局、平衡兼顧;3.法律草案的規定是否以憲法為依據,是否符合憲法的規定;4.草案是否與其他法律和草案文本的規定相壹致;5 .立法技術完善,概念準確,結構合理,文字清晰,語法和邏輯正確。
根據本章規定,大會審議議案有幾種方式:代表團、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法律委員會、代表團團長會議和全體會議。代表團審議是大會審議法律案的重要環節。
壹.代表團的審議
全國人大代表近3000人。為了便於會議的組織和討論,提高效率,代表們除了召開全體會議外,大部分時間都是根據代表團進行活動。代表團是由出席大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選舉單位代表組成的臨時組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會議期間,代表團審議了全國人大議案。代表團全體會議選舉代表團團長和副團長。代表團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團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由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的人口差異很大,有的代表團人數多,有的代表團人數少。壹個大的代表團可以分成幾個小組。代表小組推選若幹人為小組會議召集人,召集人依次召集小組會議。如果代表團人數少,就不再劃分代表小組。
代表團審議有兩種形式:壹種是代表團會議審議,另壹種是代表團小組會議審議。
二、發起人應派人聽取意見,回答問題。
這是強制性規定,提案人派員參加代表團對法律案的審議是義務。提案人為有關機關的,有關機關應當派人參加審議;提案人為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聯名的,該代表團或者聯名代表應當派人參加審議。提案人派人參加審議的作用有兩個作用:壹是聽取代表們的意見。在認真聽取代表意見的基礎上,進壹步研究法律草案,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二是與代表交流,答疑解惑。代表們會前拿到的是法律草案和相關會議材料。雖然這些材料反映了法律案件的主要情況,但它們不是全部情況。代表有權對未知情況進行詢問或對已知信息進行提問。這壹規定將使代表們了解情況,便於審議。同時,這種形式也對提案人提出了要求,促使他們在起草時認真研究和考慮各種可能出現的問題,這也有利於提高法律草案的質量。
三、有關機關和組織派人介紹情況。
對於提案人,無論代表團是否提出要求,都要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對於有關機關和組織,只要代表團提出要求,就可以派人介紹情況。這裏的“有關機關和組織”是指直接起草法律案的有關機關和組織,包括法律通過後可能參與法律實施的機關和組織,或者有關的法學研究機構和組織。“介紹”是指與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有關的情況。為什麽規定有關機關或者組織要按要求介紹情況?因為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體是特定的,有些組織是沒有提案權的,比如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共青團等,但有些法律與它們密切相關,比如工會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在討論這些法律案件時,派人介紹情況對他們非常有利。此外,有關機關可以對代表團或者代表聯名提出的法律案有更好的了解,由他們介紹有關情況,有利於法律草案的審議。因此,代表團審議法案時,向代表團介紹有關情況的不僅限於提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