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情況下沒有法律”這句格言是什麽意思?
法律諺語“緊急情況下沒有法律”源於中世紀的教會法。其基本含義是:在緊急狀態下,可以實施正常情況下法律禁止的某種行為,以避免緊急狀態帶來的危險,其合法性來自對人性的理解。我國《刑法》第二十壹條明確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采取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狀態下無法律”壹般適用於自救或救他的場合,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第壹,必須面對正在發生的實際危險的威脅,才能實施緊急避險。其次,實施緊急避險行為的目的必須正當,以保護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第三,采取緊急避險行為必須是不得已而為之,除采取緊急避險方法外,沒有其他避免危險的方法。如果有其他避免危險的方法,除非絕對必要,否則不可能進行緊急避險。最後,緊急避險不得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所謂必要限度是指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利益必須小於所保護的利益,而不是等於甚至大於所保護的利益。否則,它將失去緊急避險的意義和功能,從而失去其存在的法律基礎。當犧牲的法益小於保全的法益時,緊急避險的成立不應存在疑問,但當兩者價值相同時緊急避險是否成立可以從希臘哲學家卡納安德斯提出的所謂“卡納安德斯董事會”中得出結論。《卡納安德斯之板》:船沈後,兩人爭奪只能承載壹人的木板,強壯的身體將弱者推開,淹死了弱者。在這裏,只有四種可能性。首先,他們中的壹個將為他人犧牲自己。第二,他們中的壹個會為自己犧牲自己。第三,兩個人會同時死亡。第四,兩個人會同時死亡。其中後兩種是最差的結果,可以忽略不計。第壹種結果是基於高尚的道德,刑法既不能強迫人們做出犧牲,也不能將英雄主義強加於他人。因此,第二種情形雖然不道德,但在法律上不能認為是犯罪,應當承認是不負刑事責任的緊急避險。緊急狀態下沒有法律,這並不意味著緊急狀態下沒有法律或沒有法律,而是意味著法律承認在被迫緊急狀態下犧牲壹個法律利益以保護另壹個更大或同等的法律利益。壹名退休醫生在壹名孕婦生命垂危時,緊急為其接生。結果,母女倆平安無事,結局美滿。然而,這名醫生因“非法行醫”面臨罰款。這種“非法行醫”責任應當適用“緊急避險”予以免除,因為生命權高於壹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