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特定區域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導督促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義務。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村規民約,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第六條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並對生活垃圾分類進行指導、培訓、考核和監督。
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汙染物排放的監測,以及有害廢物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體系。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建立與生活垃圾利用相協調的回收體系,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公安、教育、農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倡導綠色生活方式。
各級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教學內容,培養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對生活垃圾分類知識進行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八條工會、* *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等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動員工作,推動全社會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物業管理、酒店、餐飲、再生資源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培訓,指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第九條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通過公益宣傳、誌願服務、捐贈和投資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科技創新和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水平。第十條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義務,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壹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需要,按照誰產生誰付費、誰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二條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住建、生態環保、商務等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需要,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劃或者實施計劃,並納入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根據本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第十三條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劃和相關標準,組織建設和配置市政公用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規劃和相關設計規範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
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應當包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位置、用地面積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