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是國家商標註冊和管理的主管機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是處理商標爭議的主管機關。在國家強制力的保護下,它代表國家行使商標註冊、管理和爭議解決的權利。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否規範合法,直接影響到商標法律制度的正確有效實施,影響到本法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影響到促進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保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在商標法修訂過程中,壹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建議,為規範商標註冊、管理和審查,提高行政效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應對商標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活動制定嚴格的行為規範,加強對其管理活動的監督。文明服務是指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和執行公務時,必須做到舉止端莊、文明禮貌、熱情周到。上述規範既是對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審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紀律和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違反本規範的,根據情節輕重和法律法規及內部紀律制度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壹,引起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供貨者的。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有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後,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