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的流程是怎樣的?
1,房屋評估。
房地產評估公司在辦理房產繼承時,會先評估房子的市場價值。評估房屋時,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進行專業的價格分析和物業價格評估,確定準確的物業市場價格。
2.繼承公證。
然後房產繼承人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領取繼承證書。辦理公證時,須提供房屋所有權人的死亡證明、法定機關出具的法定繼承人名單、房屋原所有權人立的遺囑(如有),同時提交遺囑原件。部分法定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的,必須出具放棄財產的承諾書。
3.房屋測繪。
辦理房產繼承的申請人應向房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圖紙,才能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
然後申請人持繼承證書、房屋測繪、房地產權證等證件在房地產交易中申請繼承登記。填寫不動產產權登記申請書並提交上述資料後,辦案人員受理並出具回執。所有資料審核完畢後,發放變更後的所有人的房產證。
5.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房地產繼承過程中,涉及房屋權屬的事項經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提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財產繼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房地產繼承應當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當地公證處或者司法部授權的機構和人員公證。
2.被繼承人和已故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死亡證明壹般應由公安部門或被繼承人死亡的醫院出具;被繼承人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死亡的,死亡證明應當經當地公證機關或者司法部授權的機構或者人員公證。
3.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產證、土地或宅基地使用權證、記名股票、存款證明等。,應提交財產繼承申請。被繼承人所有合法繼承人的證明,以及被繼承人是否有扶養人的證明。壹般由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根據其檔案記錄出具,證明的範圍僅限於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
4.辦理財產繼承時,需要提交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包括公證、親筆書寫、代書、錄音、口頭及其他形式的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當親自到公證處作出放棄繼承聲明,或者提交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聲明。繼承人失蹤多年,下落不明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蹤或者死亡的裁定書。財產繼承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如立遺囑人的證明材料、遺產清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