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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知道如何補償在建築工地受傷的農民工
法律分析: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在施工現場進行工傷保險,勞動者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工傷保險基金將支付勞動者醫療費等費用;如果單位沒有為工人投保,單位將為工人支付費用。按照工傷認定程序的標準進行賠償。公司不提出工傷認定的,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現場工傷賠償標準:醫療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住院夥食補助費的費用由當地政府規定;交通和住宿費用由當地政府規定;帶薪停工期間的工資補償;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補償金額。具體的補償金額取決於殘疾程度和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生活水平。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同工傷:(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負傷或因工作原因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同工傷:(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三)曾經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工致殘的職工,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職工,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應當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到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因工負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