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和合同管理的具體工作。第五條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合同生效後,承包方取得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實行家庭承包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登記機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經營權登記應當與合同約定壹致。
流轉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或轉讓,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沒有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第六條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未成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所有;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經營,沒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由村民小組承包經營。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承包經營。第七條下列新農村居民有資格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
(壹)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新生兒;
(二)因婚姻關系,依法收養其戶籍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三)因國家建設等需要。,依法安置並將其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
(四)依法將其他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並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農村承包經營戶分離的,應當由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家庭全體成員協商壹致,形成書面分離協議。發包方應當根據分立協議與分立後的農村承包經營戶簽訂合同。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調解。
農村承包經營戶合並的,由要求合並的農村承包經營戶提出書面申請,經發包方審核同意後,由發包方與合並後的農村承包經營戶簽訂合同。第九條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發包方應當按照逐戶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原則確定承包土地面積及其四至範圍。
因高標準農田建設、機械化改造等原因無法確定原承包地邊界的,經相關承包地全體承包人同意,發包方可以按照各承包人原承包地份額確定承包地面積。第十條承包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連續兩年以上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書面告知承包方,並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公告後代承包方組織耕種。如果承包商繼續耕種,它將不再代表承包商組織耕種。替代耕種者不得破壞土地的耕種條件。
承包經營期間,承包方要求繼續耕種承包地的,承包方應當在當季作物收獲後返還承包地,或者協商以其他方式處理。第十壹條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後,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承包農戶進城落戶後,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或者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將承包土地返還給發包方,也可以流轉土地經營權。第十二條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發包方在承包期內不得收回承包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包方應當依法收回承包地:
(壹)農村耕地草原承包經營戶的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
(二)農村林地承包經營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且無繼承人的;
(3)農村承包經營戶家庭成員全部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四)農村承包經營戶家庭成員全部遷入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定居並取得承包地的;
(五)農村承包經營戶中所有家庭成員自願書面申請放棄承包土地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