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扶持力度是社會關註的話題。草案明確,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和錄用退役軍人。為拓寬就業渠道,《征求意見稿》要求各地為高校畢業生和服現役滿5年的退役軍人設置壹定數量的基層公務員職位。草案還規定,相關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優先為退役軍人提供創業服務,退役軍人及其創辦的小微企業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為加大對退役軍人的優待和褒獎力度,《草案》明確了普惠與優待疊加原則,規定政府將在保障退役軍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務的基礎上,結合服役貢獻和當地實際給予優待。同時合理確定了優待範圍,明確退役士兵在社會保險、住房、醫療、交通、文化等方面給予相應優待。還規定:國家對有突出貢獻的退役軍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現役期間受到表彰獎勵的退役軍人,退役後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地方政府應為退役軍人家屬懸掛光榮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第二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移交接收計劃做好退役軍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軍人安置任務。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依法接收安置退役軍人,退役軍人應當接受安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第二十壹條國家通過退役、轉業、按月領取退役金、復員等方式妥善安置退役軍官。
移交人民政府退役安置的,安置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保障和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並保障其待遇。
轉業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在服現役期間的德才表現和職務、級別、貢獻、專長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確定相應的職務等級。
按月領取退役金安置的現役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月領取退役金。
通過復員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復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