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議中有違約條款的,按照協議的違約條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後果。
2.協議中沒有違約條款的,應當依照《合同法》關於違約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擴展數據:
違約處理:
壹、單方面違約
根據《合同法》第108條的規定,所謂預期違約,稱為提前違約,是指壹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表示不履行合同的行為。預期違約的本質是壹種違約,可分為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所謂明示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到來之前,壹方當事人明確無誤地向另壹方當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廣播違約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所謂默示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當事人根據對方的行為,預測自己將不履行合同義務。
其組成條件是:
1.債務人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情形;
2.守約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對方有上述情形;
3.違約方不願提供適當的履約擔保。對於預期違約,守約方應依法選擇以下救濟方式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
第二,自救手段
根據《合同法》第94條規定,守約方有權因預期違約而解除合同,可以單方解除國際合同,並向對方要求賠償。這壹規定更適合於明示違約。但對於默示違約,守約方因害怕難以掌握對方違約的確切證據而采取解除合同的措施是不合適的。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或者中止履行的準備,以避免擴大自身的經濟損失。
立即通知對方在預期期限內提供適當的履約擔保。如果對方在處理期限內未能提供適當的擔保,應視為對方明確違約,此時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這種自救措施類似於行使不安履行的抗辯。
第三,司法救濟
根據《合同法》第108條規定,壹方違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這樣的措施對於明示違約容易操作;但對於默示違約,守約方在訴諸法律之前,必須掌握對方預期違約的確切證據,否則會因為證據不足而對自己不利。
第四,等待表現
當壹方當事人預期違約時,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堅持合同的效力,因等待而要求或等待另壹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看看對方的態度是否有所改變,再決定是否采取相應的措施。對於明示違約,守約方應明確要求對方撤回違約通知,而不是只等對方履行,以免擴大損失。對於默示違約,守約方此刻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違約,可以等待對方到期履行;對方到期不履行的,可以根據不履行的實際情況,追究其違約責任,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合同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