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如果發現不存在欺詐、顯失公平等情況,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有效,拆遷補償款歸被轉讓房屋所有權人所有。
2.村民將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合同未實際履行或者此時購買人未實際居住該房屋的,買賣合同應當無效。如需拆遷,拆遷補償款應返還原所有人。認定合同無效的,應充分考慮雙方的情況,拆遷時還應考慮拆遷利益和補償產生的差異;另外,買受人對房屋進行了改建或者擴建的,應當對增加的價值進行合理補償。
壹、拆遷補償款支付流程
1.在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拆遷人應當明確約定補償金額、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然後拆遷人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支付期限內;
2.將拆遷補償款存入指定銀行,並將銀行出具的補償存款憑證交付被拆遷人。
3.從農村征地啟動到補償款發放的全過程:征地公告-征地公告-補償登記-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安置方案-聽證-批準補償安置方案-補償款發放。
4.城市房屋拆遷從啟動到支付補償的全過程:征收調查登記-房屋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方案(公告)-房屋征收公告-簽訂補償協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支付-搬遷。
2.住宅房屋拆遷的補償標準是什麽?
1、拆除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對被拆除房屋的業主進行補償;
2、拆遷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原建築面積結合成新的重置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位置給予補償;
3、拆遷不執行國家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自住住宅房屋和私有出租住宅房屋,被拆遷房屋所有人應按被拆遷房屋原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