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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國家司法中的中國法制史知識點:唐代司法制度的內容
2017司法考試備考已經悄然開始。為了更好地復習挑戰,我為大家帶來2017年國家司法中國法制史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備考有所幫助。

1.唐代的聯合聽證制度

(1)三級法官

刑部侍郎於和大理寺大臣* * *壹起審理地方或中央的大案要案。

⑵三名秘書

大理寺斷案,審判刑部尚書,監督禦史審理不方便移交中央的案件。

(3)總督廳集體討論制度

每逢重大死刑案件,皇帝都下令“四品中書,以上門及九大臣議之”以示謹慎。

2.酷刑制度

(1)酷刑的條件和證據。

唐朝的法律規定,在審問之前,必須先審查供詞的真實性,然後再反復審查證據。如果證據確鑿,但仍被詭辯所否認,經主持官員和參與官員決定後,可使用酷刑* * *;如果審訊不按法定程序進行,審判人員應承擔刑事責任。同時規定,對於已經拿到全部贓物,經訊問仍拒不認罪的人,也可以“據實判決”,即根據證據定罪。

(2)酷刑的方法。

(1)酷刑必須使用符合標準規格的普通棍子,用棍子以外的其他方法折磨甚至導致囚犯死亡的人將承擔刑事責任。

(2)犯人戴手銬的次數不得超過三次,每次間隔20天,總數不得超過200次,工作人員罪項下的犯罪次數不得超過該數。如果審訊後妳仍不坦白,妳必須被保釋。如有違反,審判人員應承擔刑事責任。

(3)如果副本數量已滿,被復制人仍拒不承認,則應將投訴人復制回去,以查明是否存在虛假指控,並規定反復制的限制。

(3)規定禁止對兩類人實施酷刑,定罪只能基於證據:

(1)具有特權地位的人,如應該討論、邀請或減少的人;

(2)老年人和青年殘疾人,指70歲以上、15以下、壹肢殘疾、斷背、啞巴和侏儒。

3.審判人員

唐朝沿襲隋朝制度,在皇帝之下有三個司法機構:大理寺、刑部和禦史臺。

(1)大理寺。

以正清和邵青為副首領的大理寺行使中央司法權,審理100多名中央官員和北京師範大學的案件。逃犯案件的任何判決都應送交懲罰部審查;死刑案件必須報請皇帝批準。同時,大理寺有權對刑部移送的死刑和疑難案件進行再審。

(2)刑罰。

唐代尚書令、侍郎為正副職,刑部下設都官、比比、司門四司。刑部有權參與重大案件的審理,有權審查中央和地方政府報告的案件,有權受理囚犯上訴的案件。

③虞世泰

禦史臺由禦史大夫、禦史中丞擔任正副職,下設臺、殿子、察院。作為中央監察機構,它負責代表皇帝從上到下監督中央和地方各級官員是否遵守國家法律和制度,是否忠實履行職責。堪稱皇帝的“耳目之部”。禦史臺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審判工作,參與疑難案件的審理和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內廷分為上朝、廟堂和上朝,管轄下屬的禦史。

國子監是國子監的基本組成部分,設有若幹禦史顧問,負責糾正中央官員,參與大理寺的審判並聽取皇帝委托的重大案件。

在殿院中,殿中有幾名顧問,他們負責檢查違反宮中朝臣的官員的不尊重行為,並在首都和其他朝臣和郊區祭祀中巡邏,主要職責是維護皇帝的神聖尊嚴。

察院內,設監察禦史若幹人,負責糾察各縣市地方官員的違法行為。

4.唐代地方司法機關

在唐朝,地方司法仍然由行政長官管理。在司法審判中,郡和郡守都設置了助手來協助他們。在州壹級,盡量由曹參軍或司法,而在縣壹級,則設司法助理員。縣官員和農村官員有責任糾正刑事案件,並有權調解輕微犯罪和民事案件,結果必須報告上級。

5.法官回避制度

在唐代,為了防止法官因親疏或仇怨而有意入境,《唐六典》首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謂的“囚監”。那些官員和囚犯之間有親戚和仇怨的人更應該聽壹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