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告、通報批評;
2、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
4.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使它區別於懲罰。處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為。這使其有別於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行政機關任命或者管理的其他人員。
行政處罰的前提是行政相對人實施了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而不是違反刑法、民法等法律規範的行為。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的行政處罰可分為以下幾類:
第壹,個人懲罰
人身刑又稱自由刑,是指特定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犯罪人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人身處罰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1,行政拘留。又稱治安拘留,是特定行政主體依法在短時間內剝奪或限制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2.勞動教養。它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或犯罪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實施的壹種懲罰和改造措施。
二、行為懲罰
行為懲罰又稱能力懲罰,是指行政主體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特定行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僅次於人身處罰的更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
1,責令停產停業。這是行政主體對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措施。它直接剝奪了生產經營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僅適用於有嚴重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人。
2.暫停或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這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撤銷或暫時扣留違法行為人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的憑證。目的是取消或暫時中止被處罰人的某種資格,剝奪或限制某種特許經營權的權利。
第三,財產刑
財產刑是指行政主體依法給予剝奪犯罪人財產權利的刑罰形式。它是使用最廣泛的行政處罰。
1,好吧。是指行政主體強制行為人承擔壹定的金錢給付義務,要求行為人在壹定期限內給付壹定數額的金錢。
2.沒收財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它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將違法所得、非法財產(包括違禁品或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的壹部分或全部收歸國有的處罰方式。
四、申請處罰
訓誡處分又稱精神處分、名譽處分,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譴責和警醒。它是壹種損害犯罪者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利益的懲罰。
1,警告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者的警告或譴責。
2.通報批評。這是壹種在榮譽或信譽方面對違法者的懲戒措施。通報批評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並在壹定程度上公開。
在法律中,所有六個類別都被列舉出來: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收入和財產、責令停產停業、暫時吊銷或撤銷許可證和執照以及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三條
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第十四條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