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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關於病假復工的規定有哪些?
13 1.《勞動法》如何規定病假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不能辭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是賠償金的兩倍。二。醫療期的相關規定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其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和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或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第四條醫療期為三個月的,計算六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滿六個月的,應當計算十二個月內的累計病假時間;九個月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二個月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八個月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三。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親愛的努力工作的朋友們,根據上述規定,您再也不用擔心在醫療期間被突然解雇了。如果您在被意外解雇後無法及時從公司獲得經濟補償,您還可以根據勞動法關於病假的上述規定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來爭取您的合法權利。如果妳不服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會受到公司的壓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