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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勞動合同解除的規定
壹、《民法典》中勞動合同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可以通過協商解除、合法解除和非法解除。例如,如果勞資雙方協商壹致,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過失辭退)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員工在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會遭受哪些損失?

首先,如果員工在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將會有以下損失:

1,喪失申請傷殘等級重新鑒定的權利。

在工傷治療期間,實際上很難確定傷情的恢復情況,有些人恢復後可能會復發,然後不得不重新做傷殘鑒定。

但在按規定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壹年後,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復檢,解除勞動合同後不再享受此項待遇。

2.喪失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

根據規定,工傷職工舊傷復發後可以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享受醫療費、夥食補助費、輔助器具報銷、停工留薪期待遇等。

勞動合同依法解除後,員工將不再享受這些醫療待遇。

其次,如果員工自願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仍有以下損失:

1,享有解除或者中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權利;

2.享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權利。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需法律幫助,讀者可前往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