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妳參考《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
國家公務員辭職和辭退暫行規定: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保障國家公務員的合法權利,優化國家公務員隊伍,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公務員辭職是指國家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終止與國家行政機關的聘用關系。
第三條辭退國家公務員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終止與國家公務員之間的任用關系。
第二章辭職
第四條國家公務員離開國家行政機關,不再擔任國家公務員職務的,可以向任免機關提出辭職申請。
第五條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辭職:
(壹)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秘密等特殊崗位任職的。調離上述崗位不在解密期限內;
(二)重要公務尚未完成,本人必須繼續處理的;
(三)正在接受審查;
(四)未滿最低使用年限。
第六條國家公務員辭職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填寫《國家公務員辭職申請表》;
(二)所在單位提出意見並按照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
(三)任免機關人事部門;
(四)任免機關審批,並將審批結果書面通知申報單位和申請辭職的公務員。
第七條國家公務員辭職,任免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表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批。三個月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辭職,由任免機關辦理辭職手續。
國家公務員在審批辭職期間不得擅自離職。擅自離職的,予以辭退,不得返聘到國家行政機關工作。
第八條國家公務員辭職後,兩年內想到原機關所屬的國有企業、營利性事業單位工作的,應當經原任免機關批準。
第四章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後,其國家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其工資從批準當月的次月起停發。
第十四條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或者領取壹定的辭退費。
第十五條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半個月內辦理公務交接、辭職、辭退手續,必要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拒絕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接受財務審計的,予以辭退。
第十六條國家公務員從國家行政機關辭職並被辭退後,其人事檔案由所在單位按規定移交給有關機構。
第十七條國家公務員對辭職或者辭退不服的,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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