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領土主權原則
2.飛機國籍系統
航空器的國籍采取“註冊”原則,即航空器的國籍取決於其註冊地,具有註冊地國家的國籍,且只能在壹個國家有效註冊。如果同時在兩個國家註冊,其國籍無效。從事國際航空飛行的航空器應當有相應的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航空器受登記國法律管轄。
(二)國際民用航空的損害賠償責任
1929華沙公約規定了國際民航的損害賠償責任,1975蒙特利爾公約進行了修改,現在采用過錯推定原則。
(3)國際民航安全體系
三個反劫持公約,即東京公約1963,海牙公約1970,蒙特利爾公約1971。
這方面最重要的三項公約是《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某些其他行為的公約》(東京公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海牙公約)和《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蒙特利爾公約)(中國已加入這三項公約)。此外,《蒙特利爾議定書》是對上述《蒙特利爾公約》的補充。在1991中,公布了這方面的另壹個蒙特利爾公約,稱為《關於在可塑炸藥中添加識別劑以便偵測的公約》。
1.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為包括:
(1)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使用暴力或暴力脅迫或其他脅迫手段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對飛行中的飛機上的人的暴力行為足以危及飛機的安全。(二)實施使航空器不能飛行或者危害其飛行安全的特定行為,包括:破壞或者損毀正在使用的航空器,在正在使用的航空器內放置危害其飛行安全的裝置或者物質,發送明知是虛假的信息。
2.以下國家擁有管轄權:
航空器註冊的國家,即犯罪發生在該國註冊的航空器上;降落國,即犯罪發生的航空器在該國降落時仍在航空器內;承租人主要營業地或常住地所在國,即犯罪發生在出租時無機組人員的航空設備上;嫌疑人所在國家;嫌疑人的國籍國或永久居住地國;犯罪發生的國家;犯罪的後果涉及國家,包括受害者的國籍國或永久居留國、領土國、其安全受到犯罪危害的國家以及根據本國法律行使管轄權的其他國家。
3.引渡“或aut dedere aut judicare原則”劫機是可引渡的犯罪,各國沒有義務強制引渡。各國可以根據引渡協議或國內法決定是否準予引渡。不起訴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