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就撫養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年滿八歲的兒童應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各年齡段子女的撫養權也應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他們是否由父母直接撫養。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就撫養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年滿八歲的兒童應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四十五條父母雙方約定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父直接撫養,且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優先撫養:
(壹)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隨其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
(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隨其生活,確有利於子女成長,且另壹方患有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久治不愈,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十七條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是,如果子女已經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並且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孫女,則可以考慮將其作為父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
第四十八條在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同意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父母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
(三)年滿八周歲的子女願意與另壹方共同生活,且另壹方有撫養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