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允許
“法不能容情”和“法能容情”都很感人。本文就法與情的問題進行探討。

我們來看看這個話題。乍壹看似乎很矛盾,但仔細分析,題目的妙處在於“愛”字。“愛”這兩個字是不壹樣的,法律上不寬容愛情的“愛”指的是私事;法律也允許戀愛的“戀愛”指的是公情、公情,即允許公情,不允許私事。這意味著法律是公共意誌的體現,在立法中已經考慮到了這壹點。因此,公眾情緒已被納入已頒布和實施的法律。但是為什麽法律在執行過程中是不寬容的呢?原來這種情況是個人的事情,偏離了大眾的意願。當然,法律不能容忍背離公眾意誌的個人私事。否則就不是秉公執法,而是私下枉法。因此,在執法過程中,它應該表現出它的公共意誌和它的公正性。這裏任何壹個“私”字都會被法律的戰車碾壓。

有人可能會說,他個人的意願是符合法律的,法律也是容納的。那我覺得妳個人的意願是符合大眾的意願的,這種感覺也是大眾的,法律已經提前接受了。

“愛”這兩個字是壹樣的。愛情首先來自於人的切身感受。因為人的差異,個人感受可能會比較混亂,不壹樣。但人畢竟是同類動物,生活在同壹個社會,情感需求在很多方面肯定是壹致的,相同的。這種壹致的感覺也融合進了社會感覺——社會公眾感覺。當個人感情符合公意時,我們稱之為社會公情,否則就是工作上的曖昧。為什麽我們的祖先會造出這樣的詞:“不偏不倚”、“不隨私意”?在這裏,我們的老祖宗已經把情話分成了“公情”和“私情”,這絕不是我壹個人的發明。

任何人想用“私人感情”代替“公眾感情”,混淆兩種“感情”,混淆群眾,從而鉆法律的空子,都是對法律的褻瀆,必將受到嚴懲,維護法律的神聖尊嚴。

事物在變化,社會在發展。法律也需要壹個不斷完善的過程。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當壹部法律或法律條文不能滿足多數人的意願時,我們的立法部門應迅速組織修改,使其在任何時候都符合多數人的意願。法律必須是公平的,它應該始終反映大多數人的願望及其“公眾感情”。

法律是準繩,但以事實依據衡量這壹準繩的法官責任重大。他們不能摻雜任何私情或欺騙。壹旦法律頒布,他們必須公正執法,不允許“外遇”。

法律體現了公眾的意願。如果相反,法律變成了少數人統治多數人的工具,是少數人發明的,不符合多數人的意誌,那麽在實施這種法律的過程中,即使法官嚴格執行,由於法律保護的是少數人的利益,也有可能違背公眾的感受,於是就有了“法不責眾”的說法。法律不怪大眾,就是體現了法律的寬容,這種寬容就是大眾的親情。

正因如此,我認為我們目前的立法原則應該是:“立法必公,私法必改”,而不應局限於“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初級形式。

我們這邊是不寬容的。

如果對方說現在的法律體系確實在向人性化發展,

這難道不是立法中的人情表達嗎?

我們做什麽呢

這種恩惠不是人們所說的那樣。

中國屬於大陸法系國家,法律形式是成文法。因此,在立法過程中,會不同程度地考慮中國國情和相關習慣法,尊重公序良俗。但是,我們不能在這裏談習慣法,認為它是人情的壹般認識。是壹種感覺,壹種國情,不是“人情”。

所以,這種情況不是其他。正是因為在立法過程中會充分考慮中國的國情,所以我們在執法和執法的各個環節都不會被“人情”所幹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