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適用的法律中,有下列關於環境汙染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的規定,汙染環境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2月26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壹條規定:“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向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爭議,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於1984年5月6日經NPC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並於1996年5月6日經NPC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修訂。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爭議,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處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10月29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壹條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爭議,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2000年4月29日NPC市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造成大氣汙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賠償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爭議,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2009年2月25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汙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賠償損失;如果海洋環境的汙染損害完全是由於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第三者應當消除危害並承擔賠償責任。對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和海洋保護區的破壞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向責任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