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基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
第壹條根據《基本建設財務規則》(2004年第1號令),制定本規定財政部81)為規範基本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管理,提高建設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條建安工程投資支出是指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實際發生的不包括已安裝設備本身價值的建安工程費用,以及根據合同支付給建設單位的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
第三條設備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根據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各類設備的實際成本(不含項目已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包括需要安裝、不需要安裝和達不到生產用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儀器的實際成本。
待安裝設備是指必須整體或部分組裝並安裝在基礎或建築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設備。不需要安裝的設備是指不需要固定在某個位置或支架上即可使用的設備。
第四條遞延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應分攤計入相關資產價值的費用和稅費支出。主要包括:
(壹)勘察費、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等項目前期費用;
(二)為取得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而發生的征地拆遷補償費、土地復墾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等費用(三)按規定繳納的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車船稅、印花稅等稅費;
(四)工程建設管理費、施工管理費、臨時設施費、監理費、招投標費、社會中介機構評審費等管理費;
(5)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的各類貸款利息、債券利息、貸款評估費、國外貸款手續費及承諾費、匯兌損益、債券發行費等債務利息支出或融資費用;
(六)工程檢測費、設備檢測費、聯合載荷試驗費和其他檢測費;
(七)固定資產損失、設備加工損失、設備盤虧和損壞損失、報廢工程凈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8)系統集成等信息工程費用(9)其他具有遞延投資性質的費用。項目建設期內,建設資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將沖抵債務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過利息支出的部分將沖抵待攤總投資費用。
第五條項目建設管理費是指項目建設單位自項目準備之日起至辦理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支出。包括:未在原單位支付的員工工資及相關費用、辦公費、辦公場所租賃費、差旅費和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招聘生產工人、技術圖書資料費(含軟件)、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補助費、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費用。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嚴格控制項目建設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