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法定代表人在職權範圍內代表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由此產生的法律效力直接屬於公司。也就是說,法定代表人在其職權範圍內以法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是公司行為。通常情況下,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但如果法定代表人因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而故意觸犯刑法,則可能受到刑法的處罰。所以要分開來說。如果公司法人發生了變更,公司將直接對公司職權範圍內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不能再追究“前任”法定代表人的責任。嚴重損害公司利益,觸犯刑法的,將承擔相應責任。
法定代表人的責任和義務
法定代表人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1.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例如,在代表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將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並承擔個人責任,法定代表人將來經營企業時將受到許多限制;如果企業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法定代表人的人身可能會受到限制,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定代表人被拘留;如果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將受到刑事處罰,等等。以上只是壹個列表,並不完整。
2.法人在設立時沒有瑕疵(如出資瑕疵)的,其損失責任由法人自行承擔,其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定代表人。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除非法定代表人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應當給予刑法追究或行政處分的程度;
3.妳引用的案例在哪裏?似乎不應該有這種情況。個人獨資法人只要能夠區分法人財產和個人財產,就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法人的債務由公司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股東個人不負責任,但設立時出資瑕疵的除外。
(二)發生矛盾糾紛時,法定代表人和有限責任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定代理人後,其自然人格被法人吸收,其作為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行為中承擔的全部責任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定代表人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的責任由其本人承擔。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法規行使代表權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45條規定了六種情形: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二)向登記機關和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逃避資金或者隱藏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並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這些違法行為仍由法人承擔,其造成的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責任並不能依法免除,即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以上內容中,相信大家對變更後法定代表人的責任有了壹定的了解。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對於公司的運營來說,其法人的變更需要有相應的流程和公證,所以大家壹定要多了解壹下。
小貼士:
民法典自2021 1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其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