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財產的;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的三個特征
1,危害
犯罪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這是其基本特征。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質特征在於危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2.違法
刑事違法性是指違反刑法,即壹個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
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對犯罪行為的消極法律評價。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沒有刑事違法就沒有犯罪。因此,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3、懲罰性
被懲罰是犯罪的壹個重要特征,它表明國家對違反刑法和侵犯法益的行為進行懲罰。
犯罪是適用刑罰的前提,刑罰是犯罪的法律後果。如果壹種行為不應該受到懲罰,那就意味著它不是犯罪。
被處罰不是刑事違法、法益侵害的消極法律後果,而是對犯罪的立法規定和司法認定具有重要意義。在立法中,被處罰對立法機關將何種行為界定為犯罪具有限制作用。
擴展數據:
刑法中的犯罪分類
1危害國家安全罪
包括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武裝叛亂、暴動、顛覆國家政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投敵等。
2.危害公共安全罪
包括:縱火、突水、爆炸、中毒、交通事故、毀壞車輛、火災故障、過失突水、過失爆炸、過失中毒和破壞交通設施。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包括: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走私罪、破壞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危害稅收征管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
包括: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強奸幼女罪、強迫勞動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拐賣婦女兒童罪、非法侵入罪。
5.侵犯財產罪
包括:盜竊、詐騙、搶劫、貪汙、聚眾哄搶、挪用特定金錢和物資、職務侵占、挪用資金、勒索設施、搶劫、故意毀壞財產和破壞生產經營。
6.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
包括:擾亂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國(邊)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健康罪、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7.危害國防利益罪
包括:妨害軍人執行職務罪、妨害軍事行動罪、破壞武器裝備罪、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煽動軍人逃兵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雇傭逃兵罪、聚眾沖擊軍事禁區罪。
8.貪汙賄賂罪。
包括:貪汙、挪用公款、受賄、單位受賄、向單位行賄、介紹賄賂、單位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財產。
9.玩忽職守罪
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環境監管失職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失職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合同玩忽職守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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