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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拆遷安置房銷售的最新政策
回遷房(所謂回遷房,也稱為拆遷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被拆除,並安置給居民或租戶居住的房屋)的銷售是特定的被拆遷人,不僅受相關法律法規的規範,還受當地政府的相關地方政策的約束。因此,它與普通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不同。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超過批準期限的違法建築和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壹、安置房轉讓申請材料:

1.開發商名下的房產證原件。

2、開發商的法人委托書。

3.拆遷前個人房產證原件或房產證註銷證明。

4.被安置人身份證復印件。

5、拆遷安置協議。

6、房屋過戶申請。

7、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

8、測量戶型圖。

9.被拆遷人死亡的,應當提供死亡證明、代理人證明和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宅基地拆遷政策:

1.農村宅基地和房屋拆遷分別補償。“分開補償”是指土地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分開。農村宅基地的產權屬於村集體,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居住。宅基地拆遷時有兩種補償方式。

2.土地補償的對象是土地使用權,壹般分為兩種形式:壹種是貨幣補償,另壹種是置換補償。

3、現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應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4.房屋拆遷補償價格由宅基地位置補償價格和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格組成。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費=宅基地位置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保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房屋決定:(壹)國防、外交的需要;(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政府按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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