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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第三方和被告的區別
起訴第三人與被告的區別;

1,含義不同

* * *犯同壹罪的刑事被告人,是指在同壹犯罪案件中,故意實施同壹犯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被告人。第三人參與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第三人是相對於原被告而言,參與他人訴訟的人。第三人的參與也以原被告的訴訟已經開始且尚未結束為條件。

2.不同的特點

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三人既不同於共同訴訟人,也不同於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人,屬於廣義的當事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訴訟中,他要麽作為原被告的第三方,要麽協助壹方與另壹方進行訴訟。* * *共同被告是同壹案件中兩個以上被告的合並,屬於訴訟主體的合並。在行政訴訟中,* * *共同被告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

3.對爭議訴訟標的的不同態度。必要* * *與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為同壹* * *,是爭議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在同壹法律關系中,* * *享有權利或* * *承擔義務,對爭議對象的態度相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的訴訟與本訴訟的標的不相同,本訴訟的原告和被告的權利義務也不相同。如果擁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持有對訴訟標的的全部權利,排除其他任何人的權利,則應當是對訴訟標的主張全部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被告的辯護權壹般包括:

1,展示權。訊問被告人時,給他陳述、申辯的機會;

2.辯論的權利。刑事被告就事實和法律以及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3.選擇捍衛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提供法律幫助和為自己辯護;

4.申請調查證據的權利。刑事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和傳喚證人,鑒定人也有權要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5.交叉質證權。刑事被告在審判期間向證人和專家提問的權利;

6.避免申請的權利。為防止有回避理由的司法人員影響案件公正處理,賦予被告人申請回避的權利作為補救措施;

7.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獲得救濟。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中的第三人屬於當事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包括對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

原告追加訴訟請求,被告提起反訴,第三人提起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可以合並審理。

第壹百四十四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④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