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藥師往往只是處方的執行者,甚至是患者眼中的“藥品配送員”。除非處方存在明顯的錯誤和不合理之處,如配伍禁忌、劑量錯誤、藥品名稱混淆等。,藥師會聯系醫生進行糾正;至於過度用藥、重復開藥等“小問題”,大部分藥師不會提出異議。有很多處方沒有經過藥師嚴格審核就過關,最終出現問題。只要藥劑師沒有明顯的過失,醫生通常是有責任的。
但是,藥師不應該僅僅是藥房的配藥員,更應該成為醫生用藥的監督者,為患者提供合理的用藥咨詢和服務。
藥師成為處方審核的第壹責任人,對處方質量負直接責任,是藥師職責的合理回歸,有利於形成處方和審核兩股平等的力量。有了這個標準,藥師對有問題的處方就有了相應的責任,然後更果斷地向醫生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意見,也更有信心地要求醫生及時進行處方變更。
有責任就應該有相應的權限。如果妳有責任卻沒有權力,那只會給壹些醫生提供方便。因此,有必要修改藥師的職責,賦予其直接否決醫生處方的權利。醫生應該無條件服從藥師的建議,有異議走投訴渠道,而不是對處方有絕對的話語權。
同時,處方質量是醫生業績的重要評價指標,藥師應掌握這方面的評價權。醫療機構在醫生職稱評定和績效考核中要聽取藥師的建議,形成藥師與醫生平等博弈、相互制約的局面。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範
第六條藥師是處方審核的第壹責任人。藥師要逐壹審核處方內容。醫療機構可以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協助藥師開展處方審核。信息系統篩選出的不合理處方和信息系統無法審核的部分,由藥師進行人工審核。
第七條。藥師經審查認為用藥不當的,應當告知處方醫師,建議其修改或者重新開具處方;藥師發現不合理用藥,處方醫師不同意修改時,藥師應當做好記錄,納入處方點評;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用藥錯誤時,應拒絕調配,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並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