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貿易的決定,革除過度食用野生動物的陋習,切實保護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2020年2月24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為全面禁止和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亂吃野生動物的陋習,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有效防範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NPC常委會作出如下決定:
1.凡屬《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的野生動物,必須嚴格禁止。
違反前款規定的,在現行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加重處罰。
二、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具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飼養、人工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完全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和運輸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行為,參照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三、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於畜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定。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制定並公布畜禽遺傳資源目錄。
四、因科研、醫藥、展覽等特殊情況。,確需利用野生動物非食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嚴格審批和檢疫。
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定和完善野生動物非食用利用審批、檢疫和檢驗的規定,並嚴格執行。
五、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等社會各方面應當積極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全社會成員應當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移風易俗,改掉亂吃野生動物的不良習慣,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完善執法管理制度,明確執法責任主體,落實執法管理責任,加強協調,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嚴格查處違反本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對非法經營場所和非法經營者依法予以取締或者查封、關閉。
七、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決定和有關法律,制定和調整相關目錄和配套法規。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為本決定的實施提供相應的保障。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引導和幫助受影響的農民調整和改變生產經營活動,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壹定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