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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n補償的三種情況
2n賠償包括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合同到期且符合壹定條件後未續訂三種情形。

2n賠償的三種情形主要涉及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包括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合同到期且符合壹定條件後未續訂勞動合同。在這些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n的經濟補償金。

壹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當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該行為不符合法定解除條件時,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n經濟補償金。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為可能涉及未提前通知、未與勞動者協商、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等違法行為。當勞動者遭受這種待遇時,應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並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並有權要求2n的經濟補償。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應保留工資條、銀行流水等相關證據,以便維權時提供證據。

三。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且符合壹定條件的。

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原崗位工作並符合壹定條件(如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勞動者未提出離職等)。),視為雙方同意在原條件下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n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在面臨這種情況時,應知曉自身權益,及時與用人單位溝通協商,爭取合理補償。

總而言之:

2n賠償包括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合同到期且符合壹定條件後未續訂三種情形。在這些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n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4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與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