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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裏木河流域水資源管理條例(2014修訂)
第壹條為了合理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塔裏木河流域水資源,維護生態平衡,保障塔裏木河流域綜合治理目標的實現和流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塔裏木河流域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塔裏木河流域包括塔裏木河幹流區和源區;塔裏木河流域的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塔裏木河流域主要源流的管理範圍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在塔裏木河流域(以下簡稱流域)從事水資源利用、節約、保護、管理和防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塔裏木河流域的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流域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方式,行政區域管理服從流域管理。第五條塔裏木河流域水資源的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全面規劃、標本兼治、綜合利用、科學保護、講求效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

(二)源頭與幹流、上中下遊、左岸與右岸、地表水與地下水協調開發;

(三)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合理配置生產和生態用水;

(四)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嚴格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水資源有償使用。第六條塔裏木河流域水資源管理應當嚴格執行用水總量控制紅線、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汙能力紅線要求,落實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制度。

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核定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取水總量不得超過自治區人民政府下達的取水總量控制指標。

對地表水和地下水取水總量已超過用水總量控制限額和規劃灌溉面積的地區,各州(地)和兵團師應當制定退地節水和用水結構調整計劃,責任落實到人,限期實施,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負責監督實施。第七條流域內經濟發展應當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遵循按需供水的原則,調整經濟結構。

流域內的城市和工業發展應當堅持節水和治汙優先的原則,嚴格控制耗水量大、汙染嚴重的建設項目的建設,保護生態環境。第八條流域農業生產應當調整種植結構,采用節水栽培技術,實施節水灌溉,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實行供水到戶,組織農民用水協會,建立節水管理制度,發展節水農業。第九條未經國務院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流域內開墾荒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非法開墾的荒地供水、供電。

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查處違法開墾荒地行為的聯動機制和動態巡查制度,將預防和查處違法開墾荒地行為納入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範圍,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第十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塔裏木河流域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塔委會)。

塔臺委員會設有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是塔臺委員會的執行機構。

自治區塔裏木河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塔管局)是塔委會的辦事機構,也是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派出的流域管理機構。在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領導下,履行下列流域水資源綜合管理和統壹管理職責:

(壹)負責轄區內的水行政執法、水行政監督和水事糾紛調解;

(二)組織編制塔裏木河流域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塔裏木河流域水資源的統壹管理,協調塔裏木河流域用水,實施取水總量控制;

負責塔裏木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工作;

負責轄區內河道的管理;

(六)組織編制塔裏木河流域防洪方案;

(七)研究提出直管工程水價及其他相關收費項目的制定和調整建議;

(八)負責塔裏木河流域水利科技發展、統計和信息化建設;

(九)承辦塔委、執委會和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塔管局直屬的流域管理機構在塔管局的領導下,在其職權範圍內行使水資源管理職責。

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流域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相關流域管理機構)依法行使管轄範圍內的水資源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