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七出法則”是指在七種情況下丈夫可以不通過政府直接與妻子離婚:
1,不服從父母,為其逆德;——指兒媳不孝敬公婆,或者婆媳關系處理不好,違背孝道。
2、無子,為其絕世;——不能生兒子,不能傳宗接代,還要斷香火。
3、意淫,為其亂;-風格有問題。
4、善妒,為其亂;——性格有缺陷,不能容忍丈夫納妾。
5、有壹種壞病,因為它不能* * *旺;——患有嚴重疾病,特別是不能壹起參加祭祖活動。
6、多言,為其別離;——搬弄是非、挑撥離間、尋釁滋事。
7、盜竊,為其反義詞。-手腳不幹凈的人。
如果說“七不準”是為了維護男性家庭的根本利益,那麽還有壹個“三不準”的例外條款,可以看作是對女性權益的保護。這“三不”是:
1,嘗更三年喪,不忘恩;-為丈夫的公婆守孝三年的妻子不能離婚。
2、妳不能去,妳不回德國;——窮老婆不應該被遺忘,壞老婆不應該上學。如果妳在貧窮時娶了壹個不嫌棄妳的妻子,妳就不能在富有時拋棄她,否則這將違反社會正義和儒家道德,輿論也不會允許。
3.吃過苦就不回去了,就不窮了。-當有人想結婚時,她家裏沒有可以接受的人,所以妳不能把他們都殺了。
“七果說”的基本內容起源於漢代《大戴禮書》中的“七果說”,又稱“七果說”,直到唐代才出現“七果說”。正確
“三不去”在唐代被正式寫入唐律,作為對“七種結局”的補充和完善。
《唐律》規定:“出無七出之貌而義之妻,年僅壹歲半;犯七犯三不出門者,處壹百棒,壹並追責;如果妳犯了惡疾和叛徒,妳就不需要這個法律。”清朝的法律還規定:“
每壹個出來沒有她的樣子的妻子,都應該是八十棍;雖然他犯了七個錯誤,但有三個不出去的人將被降為二等,追求也將結束。“用白話解釋,就是丈夫超越了‘七出法則’。”
如果妳和妳的妻子離婚,政府將追究刑事責任,或監禁,或杖刑,然後妳將把妳的妻子叫回來。
但同時指出,如果妻子屬於“患有嚴重疾病”和“發生性關系”這兩項,則不屬於“三不去”
在本法的保護範圍內。此外,還有壹種忠誠的情況,即夫妻關系確實破裂,法律也允許雙方離婚,這不在“三不”保障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