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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這個詞的含義
法律[法·ǜ·ǜ]

英文名:Law

法語名稱:提名

“法律”

拉丁語jus,

法國法律,

德語Recht,

俄語праhuy

兩者都有“公平”和“正義”的含義。從“法”的詞源來看,都是公平正義的意思。

簡要說明:法律是人類在社會層面的規則,是社會中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規範,它以正義為基礎,由國家強制力實施。法治和法律應逐漸變得適當和寬容,以促進社會和諧。法律壹般限於憲法和法律。法律屬於上層基礎範疇,依賴並服務於經濟基礎。法律的目的是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重要工具。因此,法律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是隨著階級和階級鬥爭的產生和發展而產生和發展的,法律也會隨著階級和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法律:

古代——指法律或刑法。由立法機關制定並由國家權力保障的行為規則。

現代詞典——立法機關制定的、國家權力保障的行為規則。法律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誌,是階級專政的工具之壹。反映統治階段的意誌,由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

這裏——指狹義的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根據我國現行憲法,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

壹般來說,它是指在壹個國家或地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其實際作用實際上與憲法相同。基本法意味著它不是永久的權宜之計,不實施憲法也能達到合法維護憲法秩序的效果。

這裏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等法律,涵蓋國家和社會生活某壹方面最基本的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屬於“基本法”的層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又稱“壹般法律”,是指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憲法第六十七條)。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如果其內容是規範性規定,而不是壹般性聲明或授權等文件,則視為狹義的法律。它壹般包括——憲法、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等。

廣義的法律:指整個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機關為實施法律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和規範性文件(如規章)。

狹義法:指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在三權分立的國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作出的行政命令只對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具有約束力,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規則除法律法規外,原則上對人民沒有約束力。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法律必須由人民選出的立法機關(即後者)制定。

法律體系

通常,法律體系可以分為兩種:歐洲法律體系和英美法律體系。還有第三種法律體系(在壹些國家或整個地區仍然存在)——宗教法,這是壹種以經典及其解釋為基礎的基本法。壹個國家使用的制度通常與其歷史、與外國的關系以及對國際標準的依賴有關。司法系統同意,應遵循的法律淵源是其法律制度的明顯特征。所以,不同制度的區別在於模式的不同,而不在於內容的不同,每個司法制度通常都能找到相似的法律規定。

在發達國家,主要的法律體系是獨立的法院、代議制議會、負責任的內閣、軍隊和警察部隊、官僚體系、法律專業和民間社會本身。約翰·洛克在他的《政府理論》中,以及後來的孟德斯鳩在他的《法律的精神》中,系統中所有的政治影響——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權力——必須分離。[103]他們的原則是任何人都不應該擁有國家的全部權力,這與托馬斯·霍布斯《利維坦》中的獨裁理論相反。[104]最近,馬克斯·韋伯等人重塑了行政控制下的國家模式。現代的軍事、政治和官僚勢力給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帶來了許多特殊的問題,這些問題是洛克、徐德深等早期作家所無法預見的。法律職業的實踐和例子是使人們接觸公平和正義的重要部分;公民社會是指構成法律政治基礎的社會組織、社區和夥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