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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被強奸,對方承認並被錄音。為什麽我不能被判強奸罪?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犯罪分子雖然認罪認罰,但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予以處罰。強奸罪是指在違背被害人意誌的情況下,以暴力、威脅、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犯罪行為,經依法認定。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不可侵犯的性權利,即婦女根據自己的意誌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無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如何反抗的行為,或者利用婦女的無知和無力反抗實施奸淫的行為。所謂暴力手段,是指對被害人身體非法行使有形權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人采取毆打、捆綁、堵嘴、窒息、按壓等措施。,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威脅、恐嚇受害婦女,達到精神脅迫的目的。脅迫的核心足以引起受害婦女的恐懼,使她們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迫通奸的意圖。違背婦女意誌違背婦女意誌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但婦女無反抗能力不能作為強奸罪的基本特征,而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誌的客觀條件之壹。由於犯罪分子實施強奸所使用的手段和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脅迫程度也相應不同,因此不能簡單地將被害婦女當時是否表現出反抗作為認定強奸罪的必要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故意隱瞞真相的,追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奸淫婦女、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壹)奸淫婦女、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並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傷害幼女的;(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