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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場流行病中,法律的缺陷
法律解析:2065438+2009年底,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從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等方面部署各項制度體系建設工作。這次疫情可謂是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壹次大考,中國交出了壹份滿意的期中考試答卷。2月24日,中國-世界衛生組織新冠肺炎聯合專家調查組在新聞發布會上高度評價了中國的防疫工作,指出中國在此次防疫過程中向世界展示了其驚人的能力。疫情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提供了及時的“體檢”,也為加快完善國家治理體系、全面提升治理能力創造了難得的戰略機遇期。中國進壹步鞏固和完善國家治理體系,通過補充、強化和運用制度完善各項制度。此次疫情應對暴露了我國重大疫情防控體系和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存在的明顯不足。目前,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基本健全,但在野生動物保護、公共衛生、應急管理等方面還需要補充相關制度。要彌補這些領域的盲點和漏洞,規避由此可能誘發的潛在風險。同時,要充分認識到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增強制度的權威性,避免制度停留在紙面上,使制度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疫情防控有效檢驗了制度的執行力度,各地可以禁止,做好交通管制、物資調配、居家隔離,讓制度的權威深入人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規劃和工作方案。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和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監測國外已發生、國內尚未發生或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