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貪汙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貪汙罪中的“數額較大”,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貪汙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有關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助、防疫、社會捐贈等特定款物;
2.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3.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說明贓款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回的;
6.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貪汙、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二條貪汙、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貪汙、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懲治貪汙賄賂罪的規定貪汙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多次貪汙不處理的,按照貪汙數額累計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