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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的捐贈沒有兌現怎麽辦?
隨著社會慈善事業的發展,壹些社會愛心人士和慈善機構在不斷踐行公益,為社會弱勢群體捐款捐物,但也存在壹些人或單位以慈善名義吸引人們關註後不履行捐贈義務的情況。

那麽,公益的贈與可以無故不兌現嗎?

盛豐公司(化名)在壹家電視臺舉辦的賑災義演籌款現場張貼了壹張標語牌,表明該公司向紅十字會捐贈了654.38萬元人民幣,並表示這筆錢將專門用於重建壹所中學大樓。當地媒體對此進行了專題報道,引來眾多點贊。但事後公司沒有履行承諾,只支付了50萬元,就不了了之。學校領導壹問,公司負責人說只是給媒體看看。那麽面對這種情況,受援學校的領導是否可以要求盛豐公司支付剩余的50萬元?

首先要看贈與合同是否成立。

本案中,盛豐公司承諾捐贈65438萬元,受贈人同意接受捐贈後,捐贈合同生效。

既然贈與合同已經成立,盛豐公司是否可以不履行贈與義務?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但是,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本案中,盛豐公司的贈與具有公益性質,故其不再享有任意撤銷權,而應按照贈與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贈與義務。

因此,受贈方有權要求盛豐公司支付剩余的50萬元捐贈款。

蕭關說:

贈與合同是承諾合同,贈與人與受贈人就贈與達成協議時成立。法律規定贈與人有權隨意撤銷。如果贈與的財產是動產,贈與可以在交付前撤銷。如果贈與的財產是不動產,在不動產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但是,對於某些類型的贈與,我國法律對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作出了相應的限制,如本文提到的具有公益性質的贈與。這是因為這種禮物會對社會產生壹定的影響。如果可以隨意撤銷,受贈人可能會欺騙公眾,消耗公眾的信任,敗壞社會風氣。因此,我國法律規定,經過公證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和道德性質的贈與。不能隨意撤銷,但如果贈與人的經濟狀況嚴重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那麽,對於不能隨意撤銷的贈與合同,如果贈與人拒絕支付贈與款該怎麽辦?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不交付捐贈財產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受贈人可以交付;捐贈人拒絕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受贈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因此,如果盛豐公司無故拒絕支付捐款,受援學校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提起訴訟。

在此,周律師特別提醒,公益不是兒戲,更不是不負責任的表現。慈善捐贈合同壹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隨意撤銷。因此,既然選擇了慈善捐贈,就應該負責到底,信守承諾,徹底履行捐贈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