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壹)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而拒不執行的;
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方式非法排放汙染物,或者不正常運行汙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排放水汙染物。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產、停產整頓,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壹)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水汙染物的;
(二)排放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水汙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排放水汙染物,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