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臘的智者和哲學家在自然和人類自身的發展過程中提出法律源於自然,為城邦和國家的產生、發展和進步提供了理性的理論基礎。在整個中世紀,由於基督教思想的統治和羅馬文化的影響,以及日耳曼民族的入侵,歐洲的主導政治思想是以基督教神學為基礎的,因此中世紀的神學家和哲學家繼承了古希臘和古羅馬的自然法思想,同時披上了神學的外衣。長期以來,它主張上帝主宰壹切,政治屬於宗教,而人類的法律依附於神律,君權委托給宗教權力。自然法和神學理論就這樣產生了。
歸根結底,上述兩種理論的產生是由於人類對自然的無知和壹知半解,而我所認同的觀點主要是從社會歷史發展和人類自身的角度來分析法律的產生。
法律是社會性的,它產生於人類社會的發展並為人類發展服務。“天下熙熙皆為利來;世界上所有的喧囂都是有益的。”法律是為了適應利益調整的需要而產生的。法律的變化和發展根源於利益關系的變化和發展,歸根結底根源於人們利益要求的變化和發展。法律體系本質上是壹個利益體系。人類社會有兩個領域,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法律在這兩個領域產生。特殊私人利益的總和構成市民社會,共同公共利益的總和構成政治國家。法律最早出現在公民社會。當私有制產生時,人們從以物易物發展到商品交換,生產、交換、銷售和消費在人們的生活和工作中發揮著無處不在的作用。在生產、交換、銷售和消費過程中,不誠信、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消除或遏制這壹過程中的問題,維護各階層人民的利益,社會生產必須使用壹種強有力的工具來約束人們的行為,這為法律的出現提供了經濟和社會基礎。最初,契約成為約束每個人的工具,成為法律產生的物質載體。契約是慢慢地、有機地結合和積累起來的,法律也出現在公民社會中。任何時代的歷史活動都是由無數個個體的社會活動組成的。個人作為歷史活動的主體,是整個社會歷史活動的主體。法國哲學家赫爾維修說:“河流不會倒流,人們不會逆著利益的浪潮前進。”當無數個個體的利益匯聚在壹起時,為了避免利益沖突,維護公眾利益,就需要壹個代表社會普遍利益的權威。這時,契約使壹個符合歷史和人民需要的國家——壹個代表廣大公眾利益並具有強制執行力的組織及其組織規範提供了生產條件。通過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契約,國家孕育而生。如果國家想要管理、規範和穩定這個社會,就必須擁有約束和限制人們的工具。這個時候,國家和人民之間必須形成壹種契約關系,即我制定的、妳和我遵守的契約關系,久而久之就會形成壹種規範和壹種法律,這就是政治國家誕生的法律。
無論我上面提到的法律是產生於公民社會還是政治國家,它們都有壹個相同的東西,即法律是由人類在人類社會生活和工作中所訂立的相互契約產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