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
第壹條規則。在道路上駕駛血液酒精含量超過80 mg /100 ml的機動車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第壹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所稱“道路”和“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規則。醉酒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壹)造成交通事故並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
(三)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駛的;
(四)駕駛營運機動車載客;
(五)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如嚴重超員、超載或超速行駛,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九十壹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操作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