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於2021年元旦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並入民法典,完成了歷史使命,被廢止。
但民法典的這壹部分並沒有大的修改。
1.侵權責任由四個要素構成: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而環境汙染屬於無過錯責任,所以只有三個要件: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其中,因果關系成為環境汙染侵權最關鍵的要素。
2、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具備了這些要件,就構成了壹般侵權責任;任何構成要件的缺失都可能導致壹般侵權責任的不構成。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受到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影響。在過錯責任原則下,行為人需要有過錯;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不考慮行為人是否有過錯。
根據《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二條第壹款規定,“遺贈是自然人死亡時所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時遺留”是指“遺產”應該是死者生前已經取得或者同意取得的財產,包括財產權。遺產雖然不壹定是物權,但它是被繼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逃息”既不是物權,也不是固有利益,而是未來可預見的收益損失。因此,將民法中的“喪失繼承權”理論作為字面理解,將“死亡賠償金”解釋為“繼承”,是不正確的。從賠償請求權的角度來看,既然“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家庭未來收入損失的具有“經濟融合”性質的賠償,其前提當然是受害人因被侵害而死亡。按時間順序,應該是先發生死亡,後發生對其造成的各種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請求。根據《民法》第13條的規定和民法理論,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止於死亡。
受害人壹旦死亡,其法律行為能力將終止,不再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當然也不能行使作為主體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壹般來說,“死亡賠償金”不是“錢換命”,也不是付給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不能享有或行使這種損害賠償請求權。雖然人類基於感性直覺,會將“死亡賠償金”與死亡事實聯系起來,感性地理解為“金錢換生命”,但這與“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及其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是不同的。“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被害人近親屬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法律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賠償請求權是具有“錢袋子* * *”關系的近親屬,是對被害人近親屬的具有個人專屬性質的法律賠償。因此,“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死亡被害人的債權人也不能主張被害人近親屬在死亡賠償金範圍內清償被害人生前所欠債務。
《侵權責任法》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但《侵權責任法》已經廢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