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包括自建自管單位、職工及家屬主要居住的宿舍區和醫院宿舍區)、集貿市場管理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應當設置垃圾容器或者建設封閉式保潔站,收集本單位產生的垃圾,並負責清運。垃圾收集站的管理由設置單位負責。
垃圾產生量少的單位,經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就近到垃圾收集站傾倒垃圾,並按規定標準向垃圾收集站管理單位繳納服務費。第五條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管理單位應當建立保潔管理責任制,保持垃圾收集站清潔和垃圾容器完好。損壞或磨損的垃圾容器應及時修理或更新。第六條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設置應當方便使用和清運,不得妨礙交通或者影響市容。城市和郊區的垃圾收集站應全部采用封閉式容器,並創造條件逐步改造為封閉式清潔站。新建、改建住宅小區應當配建封閉式保潔站。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實施袋裝垃圾和封閉式壓縮卡車收集垃圾。第七條在垃圾收集站傾倒垃圾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收集和傾倒垃圾,不得亂扔垃圾。
(二)禁止在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內傾倒汙水、糞便、尿液和渣土;體積超過垃圾容器容量的稻草、箱子和籃子以及其他長而大的廢物應在傾倒前打碎。
(三)愛護和合理使用垃圾容器等設施,不準移動、損壞或焚燒垃圾容器內的廢棄物。第八條需要在街巷和道路兩側臨時堆放渣土的單位或者居民,必須征得當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同意,報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並嚴格按照批準的地點、面積和期限堆放。渣土較多,面積較大的渣土堆放場地應由推放渣土的單位進行明顯標識,並由專人管理。第九條垃圾清運應當每日進行清理,隨車密閉運輸並運送至指定的垃圾處理場所,不得堆放和傾倒。
自行清運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向垃圾處理場繳納管理費。第十條建設工程和房屋修繕產生的渣土(含回填土,下同),由單位或者個人負責清運。
清運渣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施工許可證、工程圖紙等有關材料向下列審批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渣土處置登記表;
跨地區、縣、市的重點工程產生的廢渣,由單位向市環境衛生管理局登記備案;其他建設項目產生的工程渣土,由該單位向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房屋修繕產生的渣土,由單位或者個人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登記備案。第十壹條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核發渣土消費許可證並出具渣土消費票據。
清運渣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標準繳納渣土消納場管理費,並按照渣土消納清單規定的時間、路線和消納場進行運輸和傾倒。第十二條應當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清運的垃圾和渣土,可以委托專業環境衛生單位或者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認可的服務公司清運,雙方應當簽訂垃圾和渣土清運協議。委托方向委托方支付運費,委托方負責清運垃圾和渣土,並對清運過程中的遺撒、泄漏負責。
中小學校、托兒所、幼兒園、公安派出所、社會福利單位等運送貨物確有困難的單位,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免運費。第十三條本市垃圾渣土消納場的設置必須符合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和標準。
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根據《條例》和本規定對垃圾、渣土消納場進行監督管理,並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