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嚴重侮辱的認定
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侮辱他人;捏造事實,對他人人格、名譽造成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侮辱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侮辱他人使其精神失常或導致受害人自殺等。具體情況請參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因誹謗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也就是說,除上述情節嚴重或者其他類似情形外,其他在公共場所侮辱他人的行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可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二、侮辱罪的特征
1,侮辱行為必須公開進行。所謂“公開”侮辱,是指在第三方甚至所有人面前,或者以能夠使不特定的人或者大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侮辱他人。公開並不壹定要求受害者在場。如果只是侮辱被害人,沒有第三人在場,第三人也不可能知道,不構成侮辱罪。因為只有第三者的存在才能損害受害者的外部名譽。
2.侮辱的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人可以是壹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但必須是特定的、可識別的。在公共場合沒有特定對象的辱罵不構成侮辱。
3.雖然存在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但不屬於情節嚴重,只是壹般的民事侵權行為。
4.侮辱案是自訴案件的壹種,仍然是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要求被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否則人民檢察院壹般不會向法院提起公訴。侮辱案件是自訴案件的壹種,被告知後才處理。要求被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否則人民檢察院壹般不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
刑法第246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