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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家庭和婚姻
大陸婚姻法是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築,適應婚姻家庭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在婚姻家庭問題上的意誌和根本利益,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集中法律表現。mainland China婚姻法的調整對象既包括婚姻關系,也包括家庭關系。

香港家庭法和內地婚姻法有相似之處,但也有本質區別:

首先,關於婚姻,香港家庭法中的婚姻法是以英國婚姻制度為藍本的。香港《婚姻條例》明確規定,結婚的人必須在婚姻登記處登記,男女雙方必須年滿16歲。如果他們在265,438+0歲以下,他們必須事先獲得其父親的書面同意。如果父親已經死亡或精神不健全,母親應給予書面同意。父母雙亡的,需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且必須在登記處出具15意向通知書後3個月內結婚,否則該通知書無效。男女雙方在登記處官員面前親自宣誓,並得到有關人員的同意;而教婚是在登記處特許的,由登記員或神職人員簽字,兩個見證人簽字。這樣的婚姻是有效的婚姻,受法律保護。然而,mainland China的婚姻法沒有那麽多復雜的結婚程序。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男方22周歲,女方20周歲,不屬於近親結婚。雙方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領取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這段婚姻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其中,男女結婚年齡和是否結婚有本質區別。在mainland China的農村地區,舉行婚禮是很常見的,男女雙方都沒有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就結婚了。這樣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大陸結婚與否是民間儀式,不是結婚的法定條件。法律規定只有登記,這樣的婚姻是受法律保護的。

其次,在離婚方面,香港《家事法》中的《婚姻訴訟條例》規定,與原告通奸,呈請人不能再與原告同居。以原告的行為,在合理情況下,請求人不能繼續與其共同生活;與原告連續遺棄原告至少兩年的;婚姻雙方已分居至少5年;宣告死亡。內地婚姻法關於離婚的規定與香港基本壹致。原來判斷夫妻能否離婚的標準是感情是否真的破裂,大陸新婚姻法對此也有明確規定。如果夫妻分居兩年以上,也可以作為離婚的條件。但大陸婚姻法也規定了是否同意離婚的標準,即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壹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必須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

第三,在家庭和財產方面,香港《家庭法》對家庭、子女和繼承都有規定。結婚後,妻子完全放棄父親的姓氏,采用丈夫的姓氏。這些都是按照英國的慣例,而大陸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都有使用自己名字的權利。香港家庭法對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做了詳細的規定,包括夫妻的贍養和子女的撫養。mainland China新婚姻法對此也有明確規定。但夫妻離婚時,有過錯的壹方在財產分割中享有的權利較少,無過錯壹方應得到賠償。比如,如果男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情婦同居,導致婚姻破裂,那麽男方就是有過錯的壹方,沒有過錯的壹方,也就是女方,在分割財產時應該受到照顧。然而,香港家庭法對此沒有規定。香港的《家庭法》也有關於繼承的規定,而mainland China的《婚姻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mainland China的《繼承法》對此進行了調整。

香港家庭法與內地婚姻法在本質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也有本質區別。畢竟,香港受英國法律影響已有壹個半世紀。香港雖已回歸祖國,但英國法律依然適用。大陸是壹個國家,群眾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制定的法律都是為了群眾的根本利益。隨著改革開放,大陸的婚姻法根據國情已經不能適應現狀,全國人大進行了新的修改,使大陸的婚姻法越來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