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業主的* * *權包括區分所有建築物的* * *權* * *和建築區劃內公共* *場所、場地及配套建設設施的* * *權;* * *有道路和停車位* * *有權利;建築區劃中配套車位、車庫的法定使用權。
這個* * *權包括使用權、收益分配權、排除危險和妨害請求權。
第三,* * *同管理權* *同管理權是維護* * *部位和* * *物的物理屬性,保障配套設施運行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對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的義務是不得損壞他人的專有部分;不損壞* * * *任何部分的義務;為相鄰業主提供維修便利的義務;對* * *部分和* * *對象的義務;不非法占有的義務;不造成非法傷害的義務;分擔管理費用的義務;所有權人不得因不享有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 * *對管理層的義務
(壹)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是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