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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濕地的處罰標準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罰款。

濕地懲罰措施: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減緩人為和自然因素造成的濕地退化,維護濕地生態功能的穩定。

2.針對開墾、填埋自然濕地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根據濕地破壞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維持濕地生態功能穩定的措施;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將濕地保護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防治人類活動對濕地及其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加強濕地汙染防治,減緩人為和自然因素造成的濕地退化,維護濕地生態功能的穩定。

具體處罰措施:

1.按非法占用濕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建設項目占用重要濕地,未按照本法規定恢復、重建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重建濕地;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按照濕地占用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3.對開墾、填埋天然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按被破壞濕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破壞國家重要濕地的,根據破壞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濕地保護法

第三條濕地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管理、科學恢復、合理利用的原則,發揮濕地涵養水源、調節氣候、改善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等多種生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