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或者參與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三)組織危險源辨識和評價,督促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
(四)組織或者參加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的落實。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立專職安全生產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在做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時,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安全生產負責人的任免,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考核合格。評估不得收費。
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單位和采礦、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註冊安全工程師。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註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進行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應急管理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