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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違反黨的紀律?
《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有:

1.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管理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支付金錢的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支付接受服務、使用勞務的費用,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將公共財物占為己有六個月以上,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和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和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禮品、發放禮金。對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人,情節較輕的,將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人,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6.搞權錢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權錢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擴展數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主動說明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

2.在組織核查和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查審查工作並如實說明其違紀違法事實的;

3.告知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經查證屬實的;

4 .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5.主動上交違紀所得;

6.其他立功表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從重或者加重處罰:

1.強迫或者指使他人違紀的;

2.拒不上交或者退繳違紀所得的;

3.因違紀受到處分後,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4.處分後發現處分前的處分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

5.本條例的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中國* * *制片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三十四條規定:生活奢靡、追求享樂、低級趣味的,處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利用職權、教養、從屬關系或者其他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罰。《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失管失教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三十七條規定: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的,處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中國生產者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三十八條規定: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