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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帶孩子的婚姻糾紛怎麽解決?
回答: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那麽如何解除關系需要分情況討論。如果雙方在1994 2月1之前已經符合結婚的本質要求,那麽符合事實婚姻的條件,就可以解除婚姻關系。如果婚姻不符合事實,那麽只需要解除同居關系。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符合事實婚姻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那麽在中國解除婚姻關系有兩種方式。先說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等問題達成協議,雙方共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但需要註意的是,民法典還規定了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必須先向民政局提出申請。30天後,如果雙方都沒有悔改,就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

訴訟離婚是指壹方到法院起訴離婚。立案後開庭審理,最終拿到了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與協議離婚相比,訴訟離婚解決的是夫妻之間更有爭議的問題,比如要不要離婚、財產分割多少、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歸誰或者債務如何承擔等。所以,如果夫妻雙方在上述問題上產生分歧,無法達成壹致,那麽就需要采取訴訟離婚的形式來解除婚姻關系。作為壹個男人,上訴權受到部分限制。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起訴離婚。

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建議,如果是同居關系,不需要通過起訴來解除,雙方可以起訴要求財產或撫養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發現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調解不成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壹)

第三條壹方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