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民法典》對物業費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對物業費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對物業費繳納的規定如下:

1,業主享受小區公共福利;

2.業主可以解聘物業;

3.物業不能通過斷水斷電的方式脅迫業主繳納物業費。

4.物業保護業主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5.業主可以為特定的財產損失找到財產擔保;

6.業主找不到借口拒絕繳納物業費;

7.物業應當披露收費標準和支出明細。

壹、物業費的標準

1,壹級收費標準:1.00元/月。平方米(含稅費)以上固定體育場地應當每天至少清潔兩次。

2.二級收費標準:0.75元/月。平方米(含稅和費用)。運動場館裏至少有壹個設施。門衛室幹凈整潔,工作人員每天打掃1次。

3.第三級收費標準:0.50元/月。平方米(含稅費),固定活動大廳100平方米以上;有簡單的體育器材和設施,門衛室美觀整潔,工作人員每天打掃兩次。

4.四級收費標準:0.35元/月。平方米(含稅和費用)。小區內公共區域(硬化地面、主次幹道)日均清掃1次。

業主入住的開始是業主到小區物業管理處辦理入住手續,業主取得新房鑰匙。因為“有時業主會直接出租毛坯房,實際上是入住,物業管理費要按100%繳納”。

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或使用人按月繳納,已購買但壹年內未入住的業主按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的50%繳納。同時,為了避免壹些“炒房者”將房屋長期閑置,規定“壹年後未入住的,按物業管理服務費的65,438+000%支付”。

以上就是《民法典》中關於物業費繳納的相關內容。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妳。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 * *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後歸業主所有。

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

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1254條規定,禁止他人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此類事件發生。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其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以合理方式公開業主的服務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維修資金使用情況以及部分經營和收益情況,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